陕西省吴起县蓓蕾幼儿园 袁 丽
【摘 要】古语曰:“棍棒底下出孝子,溺爱之后出逆子”说的是惩戒教育的必要性。而在今天教育幼儿的过程中,如果教育惩戒的度没有把握好,就会适得其反,也就失去了教育的真正意义。有时惩戒就会变成体罚,就会伤害幼儿的身心健康,对于这样的教育惩戒我们真的应该大呼一声“狼来了”。那怎样的惩戒才不过度呢?我觉得我们教师要真正读懂惩戒,运用教师的大智慧,让惩戒教育成为一种教育艺术。
【关键词】 惩戒 爱心 尺度 施教 艺术
教育的惩戒不同与体罚。一般认为,惩戒是对不良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纠正、矫治措施,是一种心理强化过程,布鲁纳称之为负强化。惩戒教育是在幼儿有过错的时候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并改正错误,促使他们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,能面对错误和过失敢于承担责任,因而有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之说。而“体罚”则往往始发于教师的情感化和情绪化,它很可能是一种主观的、恶意的甚至是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(甚而是违法犯罪行为),其结果会给幼儿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打击和伤害。
一、如何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巧妙运用惩戒艺术
1、充满爱心。教育者对孩子必须有满腔热忱的爱,而且能易于被孩子觉察。有些教师虽然严格,但仍受到孩子的爱戴,那是因为孩子们能体会出教师心中的爱。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,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,与体罚、心罚截然不同。如果说一个教师要惩罚一个‘不听话’的幼儿,是因为这个幼儿的行为大大地拖了全班平均分,影响了教师的个人业绩,那么,无论这个教师采用何种教育手段,都是错误的。因为在这个教师眼中,幼儿只是挣分数、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,他对幼儿没有关爱之情、扶助之心,他采取的所有教育手段都将是冷酷的、危险的。
2、掌握尺度。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,达到了一定的目的即可,不可求全责备。如果惩戒过了头就会变成体罚。我们在对幼儿进行惩戒时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承受能力,必须切实尊重和保证孩子的隐私权,同时教师对惩戒的过程要多一点监控,多一点反思。如果教师用几个耳光或罚款代替惩戒,让有偷窃错误的幼儿公开亮相等,这些惩戒教育方式都是不合分寸的,也是极容易引起学生反感的。
3、因材施教。能被孩子接受的惩戒教育方式,必然是能针对幼儿实际、走入幼儿心灵的方式。而现实当中,我们的教育者习惯采取简单的“表象——惩罚”的教育方式,结果往往适得其反。教育者应该针对孩子不同的情况或不同性格作深层次的分析,找到幼儿犯错的原因,从对孩子负责、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教育方式,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。
4、及时肯定。惩戒并不排斥肯定与表扬,教师要敢于打破成见,坚持就事论事,幼儿一旦有了进步就要加以褒扬,一旦有了进步就要及时肯定。如此就能加深对惩戒的印象,促使幼儿理解教师对实施惩戒的用心良苦,有利于惩戒作用的充分发挥。
二、惩戒艺术的现状分析
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不断深入,尊重幼儿人格和个性差异,表扬和激励幼儿,成为教育者的共识,在管理幼儿行为方面,教师的奖励比惩罚有效;许多幼儿认为奖励比惩罚更有效。所以,我们首先提倡的教育方式是奖励和赏识,惩罚是在奖励赏识劝导说理无效的情况下做出的最后选择。“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,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、脆弱的教育,不负责任的教育。”现在迫切需要提高社会、家长和教育者对惩戒教育的认识与理解,让每一个幼儿都能接受完整的教育,锻炼坚强的品质,培养健全的人格。如果说赏识教育对幼儿发展起到正面引导的拉动作用,那么惩罚教育起到的就是鞭策和推动作用。一名优秀的教师不能只用一种方法来教育幼儿,应该以深刻的爱心和高超的教育技巧,将惩罚教育科学、合理地运用,这也符合素质教育提出的要求。因此,教师和家长应该根据不同的性格特点,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,使孩子形成健康的人格。孩子犯了错误,在不伤害其自尊的前提下实施“惩罚”,是非常必要的。
三、惩戒艺术的思考与展望
惩戒教育,从赞成与反对的对弈到趋于认同,可以说是教育管理方式理论研究的一大进步。那惩戒教育的未来又在何方呢?
1、相关法律为惩戒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“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”;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“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实行教化,感化,挽救的方针,坚持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的原则”等。从这些现有的相关法律来看,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教育工作者的惩戒权,为惩戒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。也由此可见,合理的惩戒是一种合法的教育方式,它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,是合情合理的“法治”。
2、现有的法律对惩戒教育的相关规定不很明确
我国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十六条规定“禁止体罚学生”;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“学校,幼儿园,托儿所的人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,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”等。从这些相关的法律内容上来看,体罚是教师所做出的违反教育法规的个人主观行为,不容质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“人治”,是违法的。但是对于违反学生行为规范,特别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,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,教育工作者是否该拥有惩戒的权力?或者说惩戒教育究竟是否合法?却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。又如《教师法》第7条规定“教师享有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权、学生品行和学业的评定权”。但是否有惩戒学生的权力,立法上却持回避态度,既不肯定也不否认。
从以上分析可以推断:法律规范化将是一线教育工作者、相关研究者以及法律界研究者共同努力的方向,也是惩戒教育的未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