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省吴起县第二幼儿园 郭佳玲
摘 要:在幼儿教育活动的过程中,如果教育惩戒的度没有把握好,就会适得其反,也就失去了教育的真正意义。有时惩戒就会变成体罚,就会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,对于这样的教育惩戒我们真的应该大呼一声“狼来了”。那怎样的惩戒才不过度呢?我觉得我们教师要真正读懂惩戒,运用教师的大智慧,让教育惩戒成为一种教育艺术而推广应用则是我们的初心。
关键词: 巧妙运用 思考展望
教育的惩戒不同与体罚。一般认为,惩戒是对不良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纠正、矫治措施,是一种心理强化过程,布鲁纳称之为负强化。惩戒教育是在学生有过错的时候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并改正错误,促使他们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,能面对错误和过失敢于承担责任,因而有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之说。而“体罚”则往往始发于教师的情感化和情绪化,它很可能是一种主观的、恶意的甚至是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(甚而是违法犯罪行为),其结果会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的打击和伤害。
一、如何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巧妙运用惩戒艺术
1、充满爱心。教育者对孩子必须有满腔热忱的爱,而且能易于被孩子觉察。有些教师虽然严格,但仍受到孩子的爱戴,那是因为孩子们能体会出教师心中的爱。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,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,与体罚、心罚截然不同。如果说一个教师要惩罚考试成绩差的学生,是因为这个学生的考分大大地拖了全班平均分,影响了教师的个人业绩,那么,无论这个教师采用何种教育手段,都是错误的。因为在这个教师眼中,学生只是挣分数、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,他对学生没有关爱之情、扶助之心,他采取的所有教育手段都将是冷酷的、危险的。
2、掌握尺度。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,达到了一定的目的即可,不可求全责备。如果惩戒过了头就会变成体罚。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承受能力,必须切实尊重和保证孩子的隐私权,同时教师对惩戒的过程要多一点监控,多一点反思。如果教师用几个耳光或罚款代替惩戒,让有偷窃错误的学生公开亮相等,这些惩戒教育方式都是不合分寸的,也是极容易引起学生反感的。
3、因材施教。能被孩子接受的惩戒教育方式,必然是能针对学生实际、走入学生心灵的方式。而现实当中,我们的教育者习惯采取简单的“表象——惩罚”的教育方式,结果往往适得其反。教育者应该针对孩子不同的情况或不同性格作深层次的分析,找到学生犯错的原因,从对孩子负责、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教育方式,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孩子成长的真正促进。
4、及时肯定。惩戒并不排斥肯定与表扬,教师要敢于打破成见,坚持就事论事,学生一旦有了进步就要加以褒奖,一旦有了进步就要及时肯定。如此就能加深对惩戒的印象,促使学生理解教师对实施惩戒的良苦用心,有利于惩戒作用的充分发挥。
二、惩戒艺术的思考与展望
惩戒教育,从赞成与反对的对弈到趋于认同,可以说是教育管理方式理论研究的一大进步。那惩戒教育的未来又在何方呢?
1、从我国惩戒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
①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为惩戒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“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”;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“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实行教化,感化,挽救的方针,坚持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的原则”等。
从这些现有的相关法律来看,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教育工作者的惩戒权,为惩戒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。也由此可见,合理的惩戒是一种合法的教育方式,它根源于制度的遵章办事,是合情合理的“法治”。
②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惩戒教育的相关规定不明确。我国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十六条规定“禁止体罚学生”;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“学校,幼儿园,托儿所的人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,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”等。从这些相关的法律内容上来看,体罚是教师所做出的违反教育法规的个人主观行为,不容质疑是不合理不合法的“人治”,是违法的。但是对于违反学生行为规范,特别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,经过正面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,教育工作者是否该拥有惩戒的权力?或者说惩戒教育究竟是否合法?却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。又如《教师法》第7条规定“教师享有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权、学生品行和学业的评定权”。但是否有惩戒学生的权力,立法上却持回避态度,既不肯定也不否认。
2、从国外对惩戒教育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
美国作为世界上一个以民主、自由而闻名的国度,他们的学校制度是不是会比较少呢?其实恰好相反,美国的教育制度可以说是细之又细,规定也是相当完备的,甚至许多州还保留着体罚的规定。在美国,设置公立学校属于各州的职权,公立教育的实际执行者则是地方学区,后者在州立法机构授权之下,可以制定和颁布包括学生惩戒办法在内的有关学生行为规范,以维持学校之秩序。在其他国家,教师大都是惩戒权的主体。例如在澳大利亚,教师可自行处理课堂情景中的纪律问题,可采取包括将犯错误者与其他同学分离的多种惩戒措施,并可自行决定将学生留校,但不可行使惩戒处分权。在加拿大,教师有相当的惩戒权力,其行使能够得到学校官员的合理支持。以色列则规定了非常详细的程序:当仅需斥责学生时,教师即可做出惩戒行为;拒绝学生特权、不超过3天的停学,由班主任与校长商议决定;4—6天的停学则需要校长、班主任和大多数科任教师的同意,并在试过其他惩戒手段以后才能采用。
惩戒教育作为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激励手段之一,在国内外皆有之。许多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明确的、具体的法律规范。
从以上分析可以推断:法律规范化将是一线教育工作者、相关研究者以及法律界研究者共同努力的方向,也是惩戒教育的未来。